市人事局 市编委办公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制定本制度。
一、 信息报告制度
(一) 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人事编制工作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 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科室(中心)必须每月汇总一次情况,向局领导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三) 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二、 要情报告制度
(一) 凡发生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围攻冲击局机关等重大情况,所在科室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在 3小时内向局长报告。24小时内向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 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科室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原因和处理情况,以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三) 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发生后的6小时内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四) 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科室(中心)定期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按轻重缓急排序,将较为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详情报局备案,由局、办分管领导对重大不稳定因素进行挂牌督办。
三、 抄告回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方参与、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果断、迅速、认真调处。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下发督办函,责成有关科室(中心)限期调处,各科室(中心)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调处结果。
(三)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地本部门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推给上级。
四、 考核督查制度
(一)局党组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中心)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着力在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五、 协调会议制度
(一) 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局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 协调会议对排查调处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 认真研究调处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通过协调会议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间,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 信息报告制度
(一) 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人事编制工作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 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科室(中心)必须每月汇总一次情况,向局领导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三) 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二、 要情报告制度
(一) 凡发生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围攻冲击局机关等重大情况,所在科室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在 3小时内向局长报告。24小时内向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 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科室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原因和处理情况,以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三) 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发生后的6小时内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四) 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科室(中心)定期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按轻重缓急排序,将较为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详情报局备案,由局、办分管领导对重大不稳定因素进行挂牌督办。
三、 抄告回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方参与、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果断、迅速、认真调处。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下发督办函,责成有关科室(中心)限期调处,各科室(中心)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调处结果。
(三)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地本部门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推给上级。
四、 考核督查制度
(一)局党组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中心)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着力在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五、 协调会议制度
(一) 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局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 协调会议对排查调处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 认真研究调处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通过协调会议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间,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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