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一项工作要求。2006年5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了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总体安排和2006年度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度计划任务是:培训农村劳动力800万人。其中,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40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转移就业率达到80%;培训在岗农民工400万人,培训合格率、稳定就业率分别达到90%。有关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统计,按我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72号)执行。
二、现将2007年度各地计划任务安排随文下达(见附件),请各地抓紧进行任务分解,有条件的省份可直接分解到县(市、区)。在此基础上,请各地督促、指导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抓好任务落实。培训转移就业前农村劳动力的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或乡镇;培训在岗农民工的任务,要分解落实到用人单位。对已经分解落实的培训任务,要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对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对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农村劳动者,各地应当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参考当地各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社会平均培训费用基础上,按差额补贴的原则提出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对经认定属于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可商财政部门进行全额补贴。认定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工作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各地在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用项时,应当把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作为重要项目,优先安排资金规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各省份的就业补助资金,各有关省份应根据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作出相应安排。中央财政支持东部7省(直辖市)的就业补助资金,各有关省份应主要用于弥补地方各级财政对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补贴资金。东部7省(直辖市)和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可尝试运用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培训。
五、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关于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策鼓励的要求,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办法,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政策。
六、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效用并保证培训、鉴定质量,各地应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落实参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
(二)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认定制度。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专业,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公办、民办培训机构要一视同仁。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专业要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日常监管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统一格式要求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台帐,作为政府日常监管的原始依据。对培训、鉴定台帐,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查验、定期汇总上报。
(四)建立健全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活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对照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查验并出具验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对通过验收的培训项目,要将有关信息上传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政府网站,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遵守财务纪律、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牵头单位、协同单位和各自职责,狠抓政策落实和责任落实,确保计划任务按期完成。
八、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实施意见,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各地制订的实施意见,请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报我部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培训就业司反映。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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