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首部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确保公民知情权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7-04-25 浏览
    国务院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条例,中国公众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
 
    这是中国出台的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表示:“对于实施政务公开已有10多年历史的中国政府来说,这意味着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
 
    中国一直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规定。在地方,有12个省、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公众关心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等。
 
    由于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条例同时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条例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必要的救济途径也以法规的形式得以确定。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给各级政府机关一年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