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与工资抵消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李先生到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技术总工程师,并与信息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2005年9月,李先生因购房急需用钱,经与公司总经理协商,向公司借得5万元的现款。2006年12月,公司因资金紧张,开始对公司的高管人员减半发薪,李先生的工资改按5000元发放。两个月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1万余元并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马先生的仲裁请求
公司则不服该裁决,认为公司不存在拖欠李先生工资的情形,公司之所以每月只支付李先生5000元工资,是用李先生从公司的借款抵消应支付给他的工资,公司行使抵消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先生5个月的工资1万元,并同时支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2500余元。
律师点评: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有道理的
抵消,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单方通知对方即可生效。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一方称为主动债权人,被抵消的一方称为被动债权人。抵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其二,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力。
那么本案中,公司主张行使抵消权的理由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原因就在于,行使抵消权如果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消,单方不得抵消。也就是说,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的请求,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而拖欠李先生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前者由《民法》加以约束,后者由《劳动法》加以约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的不相同,如果双方达成约定,可以抵消。如未达成约定,只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单方提出抵消,是不合法的。
上一条:
五粮液发生重要人事变更 董事长王国春离任
下一条:
走出决策执行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