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初入职小心落入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隐性陷阱 (5)
解决户口不能设违约金
目前,一些单位认为解决了毕业生的上海市户口,就可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如有企业认为,我们公司有许多外地毕业生,公司仅仅为最需要、最优秀的毕业生解决户口,这属于一般毕业生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所以应当可以设立违约金。
这样的说法是不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教育、劳动人事部门有关应届毕业生落户上海就业的有关规定的。
首先,《条例》的立法本意,是对那些享受价值较高特殊待遇的人的一种限制,比如给予住房、车、股份等的人,在享受这些特殊待遇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必须为企业服务的期限。如果将不是一般员工都能享受的待遇作为设立违约金的提升待遇,那么是否可以把老板塞给个别员工一个几百元的红包,也作为特殊福利待遇呢?
其次,应届毕业生能否得到上海市户口,主要取决于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毕业生的自身条件,单位仅仅是办理手续而已。
还有些单位说,我们招收这些毕业生也用了钱,我们为招人做了广告呢,这也算出资吧……这个说法违背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这一规定的本意。从出资招用的定义可以看出,其首要特征是出资,但是这个出资也是有范围的。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招用所有职工,都会或多或少地用一些钱,这样岂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约定违约金了,《条例》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
显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不赞成对所有员工设立违约金的,这从该条例的立法方式上可以看出。因为从以往的劳资矛盾来看,违约金往往成为企业遏制员工的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员工签订违约金,违约金基本变成了劳资双方不平等地位的象征,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制订条例时,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违约金的设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从法理上讲,所谓的出资招用,一般不是一项所有员工能够享受到的待遇,比如花了一定数量的钱通过猎头公司招收的专门人才,比如为定向培养的人付了“赎身费”等等。出资行为,意味着企业为了招用员工要有真金实银出去才行。在劳动法实践中,为了招收外地毕业生办户口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以此作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
因此,如果把户口也作为特殊待遇,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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