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初入职小心落入劳动合同签订中的隐性陷阱 (4)
试用期谨防上当
其一,单独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所以,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是违法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通知中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被视作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试用合同,那么你实际上放弃了对被录用人员试用的权利。与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的手法一样,有的用人单位不订合同而口头上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同样也是无效的。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按规定也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使用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成为正式的劳动关系,你可以享受正式职工的一切权利。
其二,对试用期长短的随意性。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试用期的长短也有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这个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凡是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上述规定的,其超过部分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合同期为两年。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超过规定3个月,当你被试用了3个月后,你已经自动成为正式职工了,如果用人单位再要炒你鱿鱼,必须按正式职工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约金不能随便设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关于服务期,《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对保守商业秘密,也有两种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对违约责任《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劳动者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怎么解释?就是说劳动合同中要设违约金条款,首先合同中要有服务期内容,或者合同中要有保密约定。没有这其中任何一个作前提,那就不允许设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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