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薪酬改革道路在何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通知>意图限制高薪国企的工资增长幅度,下调了浮动比例。
从1985年起,国务院就规定在国有大中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工效挂钩)。所谓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同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的增长幅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其中的比例系数被称为浮动比例。如果浮动比例为0.7,那么,当经济效益指标(比如上缴利税总额)增长1%,企业工资总额就增长0.7%。以往一般规定,浮动比例按0.3-0.7核定。而今年则规定,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这是为了避免这些国企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呼应了前段时间要求垄断行业限薪甚至减薪的社会舆论。
不过这只是一个微调,要想使形势发生根本改变还需要更多的努力。今年垄断行业的利润继续高增长,统计局报告显示,1-10月,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利润同比增长30.4%,电力行业增长38.0%。经济效益指标增长幅度如此之大,即使浮动比例调低0.1,也不会影响垄断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快速增长。更重要的是,就制度设计本身而言,工效挂钩也不能对社会收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首先,它没有将薪酬与企业长期绩效挂钩,企业有可能通过短期行为(比如隐瞒不良资产)实现经济效益指标的高增长,从而获得高工资;其次,它只能规定工资的增幅,但不能有效管理一些企业的灰色收入。
期望通过下调浮动比例抑制垄断行业收入的想法并不现实。因为,工效挂钩并不是将员工贡献与企业效益挂钩,不能准确反映劳动力的价值,垄断行业普通员工的平常工作却能换取远高于社会正常水平的收入。实际上,垄断性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高增长,并不完全是因为员工的努力,所以由其员工完全享有该成果并不合理。劳动力价值得不到准确反映,比社会收入失衡的后果更严重,因为前者可能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失当。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薪酬改革还需开辟新路。
劳动力价值要在供给和需求的互动中才能得到准确的评估。劳动力的供给方(也就是劳动者)之间对职位的竞争能够发掘出劳动力的再生产成本或者边际负效用,而劳动力的需求方(企业)发现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两者的结合就能反映出劳动力的价值。而在国企中,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缺陷,首先,对职位的竞争并不激烈,国有企业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外部人员很难进入,而内部员工则按部就班获得升迁;其次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给员工多发钱的倾向,因为这也意味着他们本人收入的提高。
这种局面的改变,需要从管理人员的收入开始,应根据其对企业的贡献,合理确定其应该得到的较高收入,以此抑制他们给员工多发钱的倾向,准确评估员工对企业的贡献,以提高或减少其薪酬,进而促进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一些国有企业已在进行这样的改革,以岗位和绩效评定薪酬,取代原来以工龄和行政级别作为薪酬依据的做法,结果是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提高而基层员工收入减少。这当然会引发很多人的不满,因此国企及管理部门需要谨慎地制定薪酬改革方案,选择出台时机,并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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