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该托付给谁?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6-10-18 浏览

 从2005年下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着手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并将其作为企业整体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领导层常常会面临一个关键性的决策:年金管理的重任该委托给谁?即选择企业年金受托模式。
  这里就要提及到受托人的概念,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承诺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2004年2月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里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定义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其中所指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属于法人组织;而法人受托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养老金保险公司两大类。这些法人机构必须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格审批才能从事企业年金的受托业务。目前国内共有5家法人受托机构获得了这项年金受托资格。
  那么企业该如何选择受托模式呢?这主要取决于哪一种模式更具备实现年金受托人职责的能力和质量。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年金受托人的职责作了原则上的论述。概括来说,受托人的职责涵盖了投资战略、部分的账户处理和监管等多个领域。此外,在实践中,受托人往往还要参与到年金福利方案的设计当中。可见,受托人在整个企业年金的构架中处于决策中心的位置,这就对受托人的具体技能和经验,以及在年金事务中的具体投入有较高的要求。
  根据华信惠悦在全球养老金市场的服务经验,企业在决定受托模式时,首先应充分分析其年金计划的特质和目标,并了解达成这些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在此基础上,企业要从下列多个方面来考虑受托模式:
  受托人的相关经验和互补性:由于年金受托工作的多样性,受托人需要具备包括财务、投资、风险控制等在内的多重技能。这些技能往往不是个人可以同时具备的,如要考虑建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则必须在成员构成上充分考虑成员间技能的多样性及互补性。然而,无论是哪种受托模式,都应有按需聘用外援的灵活性。
  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在长期的年金运作中,受托人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以完成受托职责,包括定期审阅年金报告、评估外部经理人、定期检讨年金方案和投资策略等。如企业希望建立理事会来管理年金,那么一些日常的账户管理则要由个别部门,如人力资源部门,投入较多精力进行日常管理。是否有足够的个人和部门层面的资源投入,这也是企业在考虑设立年金理事会时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成本:企业在年金管理方面要投入包括财务成本在内的多方资源。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将此成本和雇用法人受托机构作一比较。
  相应法规:目前国内有5家机构已获得年金管理的法人受托资格。但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于是非法人组织且不在信托法的框架之内,因此在合同处理和账户开通方面可能会遇到一些阻碍。目前,建立这类理事会要通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
  表格一大致总结了两种年金受托模式在相关经验、管理灵活性等方面的优劣,但考虑到国内企业年金起步较晚,业界各方在年金方面的经验积累其实都非常有限,因此企业有必要适合自身状况,谨慎选择受托模式。当然,受托模式选择也与年金的规模直接相关。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型的养老金计划往往倾向设立独立的理事会,而较小型的养老金计划更多依赖于法人受托机构。近年来,区别于目前国内全权信托的形式,海外的法人受托机构更多的是作为独立受托人和其他受托人一起参与到大型养老金计划的理事会运作中。
  值得一提的是,外部顾问在年金受托中常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年金历史的有限,无论是理事会还是法人受托机构都很难在短时间内具备全方位的年金运作能力。在这种情况下,雇用一个外部的专业咨询机构担任顾问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两种受托模式在专业水平上的不足,完善受托人资源的互补性。
  当前有一些舆论常将年金管理运作中的工作繁杂和责任不明归结为受托模式的选择不当。其实,受托模式的选择只是整个年金管理过程的开头。年金运作能否成功与高效,还和年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与规划高度相关,如受托人内部结构合理且权责分明、完善的风险识别与管理、明确的管治规划以及定期评估年金计划等。无论是选择何种受托模式,以上这些都是保证年金高效运作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