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 |
国人部发〔2005〕90号 | |
| |
部内各司级单位: 《人事部政务公开规定》已由人事部第46次部务会议于2005年11月3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人事部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事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是指人事部机关或由人事部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事部成立由部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部机关各司级单位和有关事业单位主要 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部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司级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人事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人事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人事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部署; (五)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组织实施; (六)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计划及组织实施; (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 人员的备案情况; (八)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管理的企业、全国性 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批; (九)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站的审批; (十)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表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由人事部 负责的其他专家的选拔; (十一)人事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工作人员情况; (十二)人事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项目和由人事部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十三)中央国家机关在京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人事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 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等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 (一)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部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部内各司级单位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 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部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承诺情况; (五)部内各司级单位的年度预算分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办公费、会议费、电话费、 医药费、市内交通费、设备购置费和差旅费等费用的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配售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部内或者司级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部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事项,编制人事部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在部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在人事部门户网站开设部领导简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和人事政策法规等专栏,方便人民群众查询。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向部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公告栏、公告板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部内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七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首问责任制度。工作人员遇有来部、来电咨询或者需要提供人事服务时,应当以“首问责任人”的身份负责接待,并做到态度热情、认真负责,不得推诿。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驻部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人事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12日颁布的《人事部办事公开暂行规定》(人发〔1998〕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