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 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深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善教育管理体制,转换学校运行机制,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通过中小学(含职业高中)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高素质的师资保证。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 号)和《教育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教人[2003]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省未来各类人才 和全体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 (二)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和考评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逐步实行教师人事代理,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 (四)各市、县(区)要根据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的变化,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要按照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精简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教育层次、地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生数和班额、教职工工作量,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山区、湖区、库区的农村小学核编,要保证其办学的基本需要。要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各市、县(区)要根据各中小学的生源情况,在上级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每两年调整一次编制,并向省教育厅、省编委办报告编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按照省关于中小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小学类别、规模和任务,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中小学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及时补充缺编教师,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 (六)严格编制管理,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全县范围内调剂师资余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在本文下发一年内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加强对校长的管理与监督 (七)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 校长是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依法管理。学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八)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人竞争机制。逐步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 (九)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是: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身心健康。 (十)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可以连任。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校长考评体系和考评方式,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履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和完善校长监督体系。校长上任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校长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聘书。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十一)学校要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要建立学校议事决策机制,建立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健全学校党团组织和教代会,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教代会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学生家长、社区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制度。重大事项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校务公开,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校长要广泛听取社区和家长对学校的评价,定期向社区的居民(村民)、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征求意见。 (十二)实行中小学校长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中小学校长离任前,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离任审计,审计主要是检查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作法和现象;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经济方面的问题,要视问题的轻重、性质而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于严重违法及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实行中小学校长交流制。城市学校和条件较好的重点学校校长要定点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要选派负责人到城市学校和重点学校任校长助理,以形成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校长交流学习机制,促进城乡中小学的均衡发展。 (十四)要逐步取消中小学学校的行政级别,推进校长职级制,形成体现中小学校长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要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 (十五)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调整出教师队伍。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择优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和社会上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十六)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人发 [2001]52 号精神,中小学实行教职工聘用制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格方可正式进入教师岗位。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要按照一岗一聘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教师职务聘任,严格聘任程序。 (十七)加强师德和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要把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职责。教师在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要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教师要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关心爱护,忠实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要不断学习教育心理学新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法律观念,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要认真学习《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对于教师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应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教师要有自觉的终身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校应将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列人教师考核内容。 (十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修养、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校可邀请社区(村民)代表以及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教师考核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十)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要坚持以单位或系统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对未聘分流人员,可采取校内转岗、流动调剂、停薪留职、进修学习、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内部待聘、委托管理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学校确定。学校要提供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学校提供了两次机会仍不能上岗的,可将其人事关系交当地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由其交流到缺编学校任教。少数因身体不适合继续工作的教职工,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中小学未聘教职工,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不占学校编制。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一)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区)应成立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师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按受案范围和时效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完善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十二)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 保证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得到落实。学校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的校内分配办法,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绩效挂钩。 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从体制上真正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三)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向骨干教师倾斜的分配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相对优厚的工资待遇或奖励。 (二十四)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到农村和民办中小学任教。要切实落实对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各种津贴、补贴。可采取保留工资、编制等办法鼓励青年志愿者下乡支教以稳定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吸引人才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六、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二十五)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建立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实行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要解决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师资不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分流城镇中小学以及超编学校富余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向农村边远学校流动,城镇重点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其他薄弱学校流动。从2004年起,城市中小学新任教师原则上都要到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 各地应建立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实行教师人事代理。要积极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和市场规律促进教育人才流动。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教师交流服务中心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教育系统内人员交流、人事代理、人才储备,开展政策咨询,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为待岗人员上岗、转岗提供信息服务等。积极推动中小学教师在校际间、区域内合理流动。努力引导未聘人员转岗再就业。 (二十六)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各设区市要通过试点,逐步实现教师合理流动的制度化,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不足矛盾,提高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各地要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逐步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学段、区域、学科等结构不合理问题,通过多种积极有效的途径吸引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二十八)积极配合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积极探索中小学教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办法,探索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未聘人员的机制。 七、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把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校长的责任 (二十九)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具体实施。 (三十)狠抓落实,稳步实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中小学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改革方案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保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要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名师工程,培养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和教学能力的名师。今后,省教育厅每两年评选一次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和优秀教师、中小学名师,以此带动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要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要加大对各地教师队伍建设的督查力度,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考评各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校长工作的重要内容。 |
下一条:
关于200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