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关于给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有关问题的复函
赣人办字[2002]132号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你厅8月30日报来要求对我省被中央纪委、人事部、监察部授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意见的函收悉,根据省委办公厅抄告单(赣办秘抄字[2002]3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奖励晋升职务工资的范围,仅限于1996年1月25日、2002年1月24日我省被中央纪委、监察部、人事部授予的“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2000年11月15日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全省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先进工作者”。
二、奖励晋升职务工资从省委办公厅抄告单下发日(即2002年8月12日)之下月起执行。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调动了工作的人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手续,由现工作单位办理。
四、变动了职务的人员,均按现职务工资晋升一个档次。
五、对三年内获得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同志,一般只奖励一次,即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六、因获得荣誉称号奖励晋升了一档职务工资的人员,不影响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七、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在离退休时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增加一档,并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专此函复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