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 西 省 林 业 厅
江 西 省 人 事 厅
关于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林公字[2002]258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人事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不断补充、增新、拓宽相关知识,加强业务培训,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的管理需要,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机关在职民警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与《森林公安民警训练办法》,现就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以及晋升警衔等培训,由省森林公安局按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的有关规定,制定培训方案,经省林业厅、人事厅审核批准,下达训练任务和调训计划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为有效利用培训资源,避免多头重复培训,今后对于已参加省森林公安局按计划组织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了《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的人员,可不再重复参加其他同类公务员培训,其参训的学时数可计入公务员培训的总学时数。
三、省森林公安局在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中,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不得利用培训创收,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