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确定今年工资指导线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6-02-07 浏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天发布了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要求全年货币工资增长9%(上限为15%,下限为5%)。同时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也不得增长。
  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以2003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975元)为基数制定的。省内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确定工资增长。该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一个日历年度。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宏观调控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增加工资的指导意见;上限是对企业的预警提示,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应自我约束,以免超效益分配;下限是对效益下降企业或亏损企业的指导,提示这类企业可以不增或降低工资,但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省要求,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增长工资;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限区间内增长工资;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限区间安排工资增长;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工资可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
  按照规定,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不得突破按效益对应执行的工资指导线上限,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考核,企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