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出《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医药费,医疗保险一律不予支付。”这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的明确解答。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七)〉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了明确的解答,并且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有关的规定。
费用超过《标准》不予支付
通知指出,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自主定价、非自主定价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北京医药价格信息》及“北京市医疗机构新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报批表”(市物价、卫生部门对个别医疗机构单独审批新项目收费的证明材料)等物价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该项目的全部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留观转诊不超24小时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住院前留观”是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连续留观并收治入院。其中,留观间断时间(含中途转诊)不超过24小时的,视同连续留观。
起搏器按人造器官支付
通知指出,对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等五部局《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中“介入诊断和治疗”的项目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人造器官“心脏起搏器、植入式除颤器”不在此范围,仍按人造器官的支付办法执行。
部分先天病可支付
通知指出,针对以往所有先天性疾病均不报销的问题,明确了参保人员患心脏及血管先天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