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需要起草的。通过对《劳动法》有关原则规定的具体化,针对本市近年来工资支付纠纷较集中的问题加以必要的规范,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支付规定》实施之日临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和普通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支付加班工资
《支付规定》实施之日正值大年初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加班的,应按照《支付规定》第14条及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确定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时,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最长周期为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如发薪日期正值“春节”假期,就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关于扣除工资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但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最低工资支付
当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换句话说,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应当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币。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有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3元人民币。
六、劳动者在享受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支付规定》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另外,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支付规定》的具体条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1月20日下午2:00至4:00,通过北京劳动保障网举办“工资支付规定在线解答”活动,届时将由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劳动工资处、信访处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现场解答网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