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将于2004年1月22日起实行。市劳动保障局为配合该法规的出台,加大宣传新法规的力度,邀请了该局副局长郭克利在网上答疑。
■《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
郭副局长介绍,《支付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破产或解散时的工资等实际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一些特殊情况,明确了相应标准和规则,增强实际操作性;同时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情况,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新型用工制度的工资支付作了相应规定;此外,还特别针对建筑承发包企业拖欠工资的支付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了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工资争议处理途径以及举报、仲裁等救济渠道及信用管理;规定了对违反劳动法及《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另外,还明确了相关概念以及有关基数的计算办法。
■怎么算拖欠工资
《支付规定》明确了工资的基本概念和拖欠工资的界限,规定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同时,《支付规定》对新出现的一些用工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的工资支付也做了相应规定。
■建立欠薪应急保障
据了解,目前本市规范拖欠工资现象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在其他政府部门配合下,采取追回方式。此法规出台后,将要求重点行业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的应急保障,并拟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首先试行。在建立欠薪应急保障机制同时,法规加大了拖欠工资企业对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发现欠薪后,用人单位不但要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同时要支付工资25%的补偿金。对于拖欠工资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总和的2倍以内补偿金。
■加班费有了标准
虽然《劳动法》规定,平日延长工作日必须付给劳动者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须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须付300%工资,但这是多少工资数的倍数,《劳动法》里没有规定,于是这个加班费的基数就由企业自定,不同的用工单位加班费基数差别很大。《支付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加班费的基数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从法律层面保证了劳动者对自己加班费的发言权。另外,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方式、病假工资也有权利同用工单位协商约定,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地位。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资问题的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要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举报电话:6304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