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加强劳动保护规定
据近期福建省政府组织开展的全省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大检查情况显示,不少用人单位依然存在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随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无限制加班加点、强迫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等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中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中除规定必备的条款外,必须如实写明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有关待遇等相关条款内容,用工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隐瞒和欺骗。
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达10名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禁忌的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有薪产假。
加强未成年工(16周岁至18周岁)的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等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使用患有国家规定不准上岗的某些疾病的未成年工上岗作业。
加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的管理监督。各类企业,特别是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严格按照《劳动法》所界定的有关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执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经济处罚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
积极扩大工伤保障覆盖面,保障参加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发生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医疗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中除规定必备的条款外,必须如实写明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有关待遇等相关条款内容,用工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隐瞒和欺骗。
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达10名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禁忌的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有薪产假。
加强未成年工(16周岁至18周岁)的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等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使用患有国家规定不准上岗的某些疾病的未成年工上岗作业。
加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的管理监督。各类企业,特别是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严格按照《劳动法》所界定的有关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执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经济处罚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
积极扩大工伤保障覆盖面,保障参加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发生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医疗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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