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薪酬的本质分析
必须首先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薪酬关系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构成部分,是以雇佣为前提条件的。没有雇佣关系,也就不存在薪酬关系;例如,实习行为就不具有雇佣性质,因而实习单位给予实习人员的一些补助就不属于薪酬范畴,其他像酒店服务生得的小费、旧社会的一些学徒从师傅那里得到的吃住条件等也不属于薪酬范畴。
其次,薪酬关系是一种交换关系。关系双方用来交换的,一方是薪酬,另一方是劳动。所以,薪酬是劳动、而非其他的报酬;薪酬所指向的对象是劳动行为,而不是劳动的结果或其他。因此,如果某种报酬指向的对象不是劳动行为,而是其他;那么这种报酬就不属于薪酬范畴。比如,自由职业者取得的一些收入就不属于薪酬范畴,因为他们用以交换的不是劳动行为本身,而是劳动行为的结果,是自由职业者通过劳动形成的某种方案、设计、程序或者报告等。对于一些企业就某个科研项目资助科研人员,并要求分享科研成果的行为,如果双方对什么时间出成果、出什么标准的成果有严格约定的话,那么这些资助就不具有薪酬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严格的话,那么这些资助就具有薪酬性质,起码具有部分薪酬性质。
再次,既然薪酬关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而雇佣关系又是一种约定关系;所以,薪酬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报酬达成约定的产物。但在双方约定薪酬时,劳动过程还没有发生,双方所约定的劳动报酬——薪酬所指向的对象,就不可能是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实现的劳动,而只能是预期在未来发生的劳动行为。换言之,薪酬的对象是预期的劳动,而非现实的劳动。
此外,劳动过程本身同时也是劳动者的生命存在过程,而劳动者所选择的任何一种生命存在方式(通俗一点讲,就是一种“活法”)都需要衣、食、住、行等物质资料加以保证。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商品社会中,绝大多数劳动者获得那些保证他选择的“活法”得以实现的物质资料,是通过为雇主提供劳动,取得薪酬,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所以,对劳动者来说,薪酬既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又是劳动者选择某种特定“活法”的物质保证;对用人单位来说,薪酬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得到劳动者未来的劳动而对劳动者选择的这种“活法”做出的物质承诺,也可以看作是对劳动者因为为本单位工作而损失的其他机会成本(为其他单位劳动或者自己经营等)所做的补偿。补偿的最低限度是劳动者维持这种“活法”的最低标准。所以,各国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符合薪酬的内在逻辑。
最后,作为一种劳动报酬,薪酬既可以是实物形态(包括货币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实物形态的,但货币形态是其基本形态。从逻辑上讲,凡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东西都可以作为薪酬,比如,住房、食品,或者带薪假期、为员工自主选择的外部培训项目提供学费资助、甚至某些体面的职务头衔等等。但除货币形态外,其他任何实物的或非实物的薪酬形态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只有货币是人人都需要的东西。所以,货币形态是薪酬的基本形态。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组织内并非所有的能够满足员工需要的东西都可以被看作是薪酬项目,比如单位为提高员工的岗位技能而组织的集体性的培训活动、优良的办公条件、在著名企业工作的优越感等等。尽管这些项目确实可以满足一部分员工的需要,但它们并非是劳动的报酬,只能看作是员工得到的薪酬约定之外的额外“收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为薪酬下这样的定义:薪酬是用人单位为获得劳动者未来提供的劳动而承诺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劳动报酬可以实物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实物形态的。
二、薪酬的属性分析
1、薪酬的契约属性
雇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薪酬内容是雇佣契约的基本构成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薪酬契约(约定)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在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中加注薪酬条款的书面约定方式实现;二是通过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实现;三是通过用人单位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奖惩规定等“格式化合同”的方式实现。薪酬的契约属性要求用人单位的薪酬发放要按照约定进行。薪酬约定的内容,包括薪酬发放的方式、发放的标准,以及劳动者未来的劳动表现等等。需要指出的是:雇佣双方对薪酬的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在整个雇佣过程中,双方对薪酬的约定是经常发生的。用人单位对某一名员工的任何一次薪资调整,都意味着双方对薪酬进行了重新约定。
2、薪酬的风险属性
薪酬的风险属性是由薪酬的对象——预期在未来发生的劳动行为的不确定性决定的。由于雇佣双方在约定薪酬时,劳动过程还没有发生,所以双方的薪酬约定是根据各自对劳动者未来的劳动行为的预期做出的;而劳动者未来的劳动行为(表现)在劳动的类别、数量和质量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薪酬对双方都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员工在后来的实际工作中表现出的工作能力没有预期的高、或者工作中没有预期的那样积极努力,用人单位可能会觉得用这样的薪酬聘用这名员工不值。对员工来说,如果他实际从事的工作对能力、努力程度的要求超出他以前的预期,他可能觉得先前约定的薪酬太低了。
3、薪酬关系的不对等性
在雇佣双方所形成的薪酬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同的:雇佣方处于主动地位,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在雇佣关系发生时,除了部分薪酬内容(如工资数额、发放周期等)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平等商谈外,大部分薪酬内容劳动者要适应或者接受雇佣方的薪酬管理模式。二、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薪酬项目、数额等内容的调整都是雇佣方控制或主动做出的。
4、薪酬的刚性
薪酬的刚性,根源于薪酬的契约属性。薪酬数额是雇佣关系发生时双方约定好的;此后,薪酬的每一次发放,都是对从前的薪酬约定的进一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薪酬中按约定可以变动的部分(如绩效奖金)外,其他部分数额的任何变化都意味着有一方没有遵守约定。正因为如此,即使某一名员工的劳动表现没有达到用人单位的预期要求,用人单位也不太容易对他做出降薪的决定;同理,即使某一名员工的劳动表现超出了用人单位的预期要求,用人单位也不可能马上给他增加薪酬,即降薪不易,增薪也不易。薪酬的刚性在实践中表现为:用人单位不会经常调整员工的薪酬标准。
5、薪酬的弹性
薪酬的弹性是指员工对薪酬的满意度相对于薪酬变化的反应程度。在一个组织内,薪酬的弹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是薪酬的整体弹性,即一个组织整体薪酬水平的变化所引起的员工整体的薪酬满意度的变化大小;
二是薪酬的比价弹性。薪酬的比价是指不同层次人才(比如可将人才划分为决策类人、实施类人才、操作类人才等)的薪酬的比例关系。薪酬的比价弹性就是薪酬的比价变化所引起的员工对薪酬满意度的变化大小;
三是薪酬的差价弹性。薪酬的差价是指同一层次的人才因经验、任职年限、技能水平、岗位等因素的不同而产生的薪酬差别。薪酬的差价弹性就是薪酬的差价变化所引起的员工对薪酬满意度的变化大小。
从经验判断:
(1)薪酬的整体弹性具有短期大、长期小的特点,即整体薪酬水平的小幅变化对员工薪酬满意度的影响短期较大、长期则较小;
(2)薪酬的比价弹性较小,即员工对不同层次人才的薪酬差距变化反应较小;
(3)薪酬的差价弹性较大,即员工对同一层次人才的薪酬差距变化反应较大。由于薪酬差价是衡量组织内部薪酬公平性的重要因素;所以,内部公平原则在薪酬管理实践中极其重要。
6、薪酬的增长性
薪酬的增长性是指,就全社会的整体薪酬水平而言,单个雇员平均薪酬的绝对额(不考虑实际购买力的名义薪酬)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这种增长趋势根源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随着社会生产的物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单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不断提高;
二、从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考察,物价水平具有不断增高的趋势,薪酬作为满足大多数劳动者生活和发展需要的物质保证也会不断增长;
三、从用人单位内部考察,随着员工岗位任职时间的增长,其劳动技能和劳动效率也会不断提高。薪酬的增长性质,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适度提高员工的薪酬水平。
7、薪酬的保障属性
薪酬的保障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薪酬是劳动者维持自身及家人生命过程的物质保证,必须及时发放,且数额不能低于满足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标准;
二、薪酬除要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当前的生活需要外,还要满足劳动者在患病、生育、伤残、失业、退休等不从事劳动期间的生活需要;所以薪酬应包含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部分。
8、薪酬的法律属性
现代各国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法规,对薪酬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以及与薪酬有关的其他方面内容有许多规定,比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资金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制度等等。这就使薪酬具有了法律属性。薪酬的这一性质,要求用人单位在薪酬管理中要严格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