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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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年底,是打工者跳槽辞职的多发季节,不少职场中人都暗暗打起了“另觅高枝”的主意。在这个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与打工者和和气气地握手告别,但也有不少的劳资双方因为利益的纠纷而发生冲突直至闹上了法庭。那么,在辞职过程中如何才能做到聪明而理性,适当地运用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既维护到自己应得的权益,又不会因为自己的辞职给原单位造成伤害,甚至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呢?
“择木而栖”不容易
阿丽前几天向公司提出辞职。原因很简单,她找到了另一家公司,愿意以她现在薪水的一倍聘请她。做的还是同样的事,薪水却多了一倍,这样的好事谁不愿意去?
她把辞职报告交给公司后,便无心工作,开始收拾自己的私人物品了。几天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她辞职已被批准。可是,和批准书放在一起的,还有一份公司法务部出具的提醒函。她一看傻了眼。提醒函中说,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如下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到同类竞争企业中工作;如有违反,劳动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公司希望阿丽辞职后不要去同类公司工作。
阿丽想找公司理论,可是,劳动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阿丽一下子没了方向,老东家辞掉了,新东家又不能去。尽管老东家给了一笔补偿金,可是仍然得不偿失。
专家观点:不得自营或到同类竞争企业中工作,通常被称为“竞业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由于竞业限制条款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才生效,即该条款限制了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的择业权,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专家提醒:工作期间积累的工作经验、业务关系等都是劳动者宝贵的财富,是下一次求职时的无形资本。可是,这对前用人单位却往往会造成损失。替前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诚信的要求。
在辞职的时候,正确而明智的做法是将手上所有的业务关系移交给接任者,如果还没有安排接任者,就交给上司。如果掌握了公司的技术秘密,就应该将所有的图纸、技术资料都交出来,不要偷偷带走。现在很多公司采用网络管理,辞职时,应主动注销自己在公司局域网上的用户名,今后不再进入公司的内部网络。这些手续都完成了,要求公司写一份接收清单,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今后与公司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与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则应当遵守该条款的约定,不得自营和到同类公司工作。拿着公司给的补偿金,休息休息充充电,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补偿多少有学问
小耿前年4月进入一家公司任行政主管。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他几乎没日没夜地扑在工作上,试用期满后,他如愿以偿留在了该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份,公司决定进行战略调整,将整体迁移到南昌,所有的公司人员都必须跟过去。不愿去南昌的,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小耿是家里的独子,又是个孝子,父母的身体状况都不太好,时时需要他的照料。由于有这种特殊的原因,小耿自然不愿远离父母,只想在本地另找一家公司工作,他最终决定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其他问题双方意见都一致,就是在小耿应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小耿和人力资源部主任吵了起来。人力资源部主任认为,小耿前年7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今年11月为止实际工作了一年零五个月,公司应给予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可小耿认为,自己在试用期三个月内,也为公司做了许多工作,实际上,他在试用期内与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没有任何区别。因此,他为公司服务了20个月,应该按20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
专家观点: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考察对方而设立的,如果使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则前面的试用期也是整个劳动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
小耿为公司工作了20个月,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原则,公司应该支付小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提醒:辞职的时候,有许多权益是属于自己可以争取的。比如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每年都可以享受年休假,但是休假的时间须与单位协商。有的单位以工作无人接手为由,一直拒绝让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在辞职的时候,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单位提出休完年休假再办离职手续。再比如经济补偿金,有的单位每年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这样,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只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工作年限是可以连续计算的,你为公司一共工作了几年,公司就应该支付给你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