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聘请兼职教授暂行规定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水平,扩大对外交流和学术影响,规范兼职教授聘请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对相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兼职教授应具备的条件
我校根据建设和发展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承担一定的工作,并授予其“兼职教授”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兼职教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知名度,学术造诣高,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中取得突出成就。
2 、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3 、一般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请和审批程序
1 、各学院按照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云南大学聘请兼职教授审批备案表》报人事处。
2 、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 、人事处办理聘书;聘书颁发由聘请单位根据情况予以安排。
三、管理
1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聘任兼职教授。
2 、兼职教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
3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兼职教授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兼职教授一般应每年到校进行学术交流或开办讲座。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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