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纠正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兼职,否则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二、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单位兼职,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从严控制审批。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职务的,均应按工资管理关系在主要任职机关领取工资、奖金及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一律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今后,凡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其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参照执行。
(摘自省纪委2004年10月9日浙纪发[2004]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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