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得兼职“赚外快”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5-09-08 浏览

 

 2005年04月28日 潇湘晨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个标准界定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 
 
 
  
 
 
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法律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下列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如果一个人不具备中国国籍,将会与我国的公务员职位无缘。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一就是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依照这部法律,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还包括: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什么学历,也没有回答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

  工资与职务级别相结合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法律还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法律还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法律同时还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工作严重失误应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法律同时还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我国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关于任职回避,法律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工作实绩成为公务员考核重点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法律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不得违反16项纪律

  公务员法规定了16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这16项纪律分别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要不要绝对服从上级?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对于上级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可以说“不”。

  法律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法律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法律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法律还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作出了专章规定。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有关专家认为,聘任制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近20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此举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务员辞职退休后任职有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还规定,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对于公务员的辞退,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法律还规定了四种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公务员职业发展途径有望实现多元化我国实施多年的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公务员法则在综合管理类职位外,增设了专业技术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务等,致力于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业发展途径。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法律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法律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法律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