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一把手不得兼职企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5-09-08 浏览
 

  省教育厅规定,其他领导干部收到兼职单位报酬,须全额上交院校财务部门

  本报讯 (记者方夷敏 实习生郑佳欣 通讯员焦煊)高校党政一把手不能到企业里去兼职,不能拿工资、分红。昨日,省教育厅公布了《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要求高等院校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

  该规定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广东省的国家部委属高校、省属(市属)高等院校的校级党政领导干部。

  规定指出,兼职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经济实体中兼任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含独立董事)和名誉荣誉职务(不含学术职务)。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权、红利等。

  其他领导干部兼职必须按照规定所列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在院校所属产业(企业)兼职的高等院校领导干部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批准在院校的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性单位兼职,以及受聘在院校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应由兼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帐至院校财务部门入账。领导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必须全额上交院校财务部门。对兼职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院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标准由院校党委(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指出,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凡未经批准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者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以及在兼职单位报销与兼职业务无关的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