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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5 |
(浙祖岩)2004年4月29日,省委、省政府批准对海宁“2.15”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海宁市市长引咎辞职。这是继中石油、吉林市、密云县三位负责人引咎辞职后,又一位因突发事件而引咎辞职的官员,是浙江省第一位引咎辞职县级领导干部。短短一个来月时间内,这么多官员引咎辞职,震动了中国政坛———引咎辞职尽管姗姗来迟,但它在民主政治方面的意义却非常深远,标志着我国的政治文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去年,中共中央制定下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出严格规范,明确了应引咎辞职的9种情形。《暂行规定》的出台,昭示着领导干部辞职制在我国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破题:走在全国前列四百多官员退出官职 辞职制的形成,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像其它制度出台一样有一个孕育的过程。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的探索,可以追溯到2001年。 2001年7月中旬,一份由省委组织部编辑的第二十一期《组工情况》(增刊),放到了时任省委主要领导的案头,“温岭市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已有41名领导干部辞职和被调整”的标题,深深地吸引了张书记的眼球。张书记一口气读完这则信息,提笔批示:“温岭市推行领导干部辞职制的经验很好,应进一步在实践中完善,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根据省委领导的批示,省委组织部组织人员赴温岭调研,形成了《对温岭市领导干部辞职制的调查与思考》的调查报告。省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情况,即选择在温岭市、宁海县、平阳县三个县(市)进行试点。至此,浙江省辞职制的探索正式拉开了序幕。 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试点单位“摸着石头过河”,进行了大胆地创新和探索。在这期间,省委组织部多次派人到试点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总结提高,对辞职的涵义、对象、种类、理由、程序作了认真地探讨,辞职制的雏形基本形成。试点单位也根据各自的实际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规定。 2003年3月26日,省委组织部在嘉兴召开全省干部制度改革座谈会,提出了扩大辞职制度试点的要求,试点单位由原有3个增至29个,据统计,2001年至2004年底,全省各地办理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自愿辞职407人,引咎辞职18人,责令辞职32人。 从调整的不称职干部到请辞的干部明白服气 2002年10月,温岭市某镇发生了一起因农民私自非法炼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分管工业的副镇长即按辞职制的有关规定,主动提出引咎辞职。开创了浙江省引咎辞职的先河,拉开了建立责任政府的序幕。 从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轨迹来看,辞职制的发展形成是从调整不称职干部开始的。 浙江省的宁海县曾在1996年底出台了《关于违纪或不称职干部职务调整的意见》对免职和降职作出了三方面规定,并通过实践取得经验后,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列入组织处理和调整范围的四大方面的10种表现。 省委组织部在总结全省探索调整不称职干部的经验后,于2000年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做好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至此,调整不称职干部成了建立干部正常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全省普遍施行。 在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具体实践中,人们发现调整不称职干部,不能完全有效地建立能“下”的机制,于是有的单位就借鉴国外辞职制的经验,开始了中国特色的辞职制的探索和实践。 在辞职制的探索中,各试点单位的做法各具特色。温岭市把干部辞职制与领导干部公开承诺制、干部立体考核制、干部理论学习学分制以及干部辞职后待遇等规定结合起来考虑,建立了承诺辞职制。该市于2001年7月出台了《领导干部辞职制暂行规定》,具体内容是:没有达到公开承诺目标要求的自动辞职;立体考核中被认定不合格的要求辞职或调整;理论学习没有达到规定学分的要求辞职。宁海县建立了量化扣分淘汰辞职制。由于量化标准具体、清楚,可操作性强,这一做法既增强了组织对辞职制的实际操作性和运作规范性,同时也使辞职干部辞得明白辞得服气。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5年0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