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实行公务员告诫制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5-06-24 浏览
 
 

■九种违规行为将受效能告诫 
■一年被告诫三次当年考核不合格

  (潘 燕 贾晓娜)日前,郑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出台《郑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对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告诫制度,凡是当年被告诫三次的,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暂行办法》中列出了九种违规行为,凡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九种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要给予效能告诫。九大行为分别为: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政令不通,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态度生硬、服务对象意见较大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未向服务管理对象作出明确答复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刁难服务管理对象,侵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执行公务中作风粗暴,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处理,群众有意见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放松管理,造成工作人员出现严重危机问题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应当由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指派人员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送达“效能告诫书”,并告知被告诫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凡是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等次,当年内被告诫三次的,不能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符合辞退条件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