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春节工资标准 初一到初三付三倍工资
上海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昨天公布了2004年春节休假期间支付加班工资的有关标准。即:1月22日、23日、24日(初一、初二、初三)是国家法定的休假节日,25日、26日、27日、28日是休息日。凡在此长假中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1月22日至24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企业又不能另外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其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计算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基数,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工资有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二、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单位行政与工会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三、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也未经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基数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一、在1月22日至24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企业又不能另外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其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计算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基数,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工资有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二、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单位行政与工会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三、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也未经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基数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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