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实行民主弹劾干部制度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4-12-15 浏览
如今在江苏省滨海县,缺乏工作能力或没有工作实绩而想做干部可不那么容易了。从今年开始,该县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行“民主弹劾干部制度”,对工作不称职的干部进行弹劾,在全县引起了震动。
  制度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和党员代表可联名对本单位内不称职的干部进行弹劾。凡工作打不开局面,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单位或股室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位于全县或本单位倒数第一名的;对重大问题及重大项目不经科学论证,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自由主义严重、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单位团结和整体稳定,诫勉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进的;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考察认定德才素质较差的;有严重失职、渎职、腐败行为,以及在服务基层、服务企业过程中办事不力,吃拿卡要,影响恶劣的干部,都可以联名对其进行弹劾。
  弹劾动议的提出,要严格遵守规定程序。滨海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或党员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股级以上干部的弹劾动议。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在编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对本单位股级干部的弹劾动议,10人以上县属定报企业法人联名,可提出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股级干部的弹劾动议。弹劾动议案交有关部门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弹劾动议案中载明的事实和依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启动弹劾程序。向党代会或人代会提交的弹劾动议案,按干部管理权限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有权机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被弹劾人员自弹劾通过之日起职务解除,三年内不得任同一职务。(符 兵 陈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