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报告会(新闻通稿)
2004年8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深入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企业年金基金(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下同)管理行为,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保持经常接触,广泛吸取各方面意见。初稿形成后,我们分别召开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座谈会,征求有关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的意见,同时又多次召开国内及国外有关机构法律、金融、社保及相关方面的专家论证会,主动听取世界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美林集团、道富银行、美国国际集团(AIG)、英国施罗德集团、澳大利亚太平国际业务顾问公司、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等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的建议。我们认为,《办法》对建设企业年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一项制度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并自主管理的一项企业福利保障(补充养老)制度。企业年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养老保障“多支柱”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的制度,具有收入分配、员工激励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功能。由于各自职责和利益取向不同,政府及主管部门设计和拟定企业年金制度,比较重视其养老保障的功能,企业或雇主建立此项计划时,更加重视其收入分配和员工激励的功能。从美国劳动力市场看,很多人非常关注企业福利保障计划,反复比较雇员可能得到的权益,选择福利计划较好的企业就业。可以说,企业年金计划对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对企业吸引优秀和有用人才,对保护职工利益和完善企业分配,对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强化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发展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调整养老制度结构,拓展资金筹集渠道,有利于建立新的责任分担和调节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一类市场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取两种管理模式: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两种管理模式中,为严格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都必须将基金委托托管人保管。因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通过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及其不同类型的企业年管理模式,创新了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的新兴市场--企业年金市场,并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企业年金市场一是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将会活跃和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二是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年金基金入市将有力促进我国蓝筹股板块的发展,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促进用于分散投资风险金融工具的创新。三是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从精算技术、客户管理到市场销售,开发适合企业年金需要的养老年金产品,大力参与企业年金服务,进一步繁荣和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三、确定一种规则
企业年金管理主体较多,确定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明确有关主体参与服务的运作规则是实施规范管理的基础。企业年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主要是确定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二是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一层关系中,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委托之后企业和职工拥有基金管理的决策权和知情权,受托人拥有基金财产的实际管理职责。第二层关系中,受托人与各管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各管理机构按合同和受托人要求提供账户管理、基金托管或投资管理服务。
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受托人处于责任主体地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或行业,应当选择适当的计划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或行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审慎管理义务和分账管理义务,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四、推动一批主体
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要求各管理运营机构不断提升服务,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竞争。银行、信托、基金、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机构,按各自职责和角色,都可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主体,提供相关业务的专业化和高质量服务。从银行业看,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账户管理和托管服务。从证券业看,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成为投资管理人。从信托业看,信托公司可以从事受托、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业务。从保险业来说,保险公司主要是寿险公司有着多方面的优势,可以成为企业年金管理的良好载体和竞争主体。同时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的发展,鼓励各金融服务机构在金融集团下提供一站式捆绑服务。按照WTO的规定,市场开放之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也可参与市场竞争。
各类管理运营机构要不断进取,全面提高市场营销、研究开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技术水平,促进金融创新,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业务发展规划,从组织结构、资源配置和电子系统上加强力量适应市场发展趋势,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创新产品供投资者选择。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授权控制系统、防火墙制度等内部控制机制、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综合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
五、建立一套机制
企业年金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既需国家的政策引导和扶持,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广泛参与。政府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运作规则,并依规实施监管,防范管理运营风险,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权益。企业年金监管目标是维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和最大利益。要坚持把保护受益人利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规范与发展的统一;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进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相统一;坚持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企业年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要建立健全各类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与企业年金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赢发展。
劳动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运作情况的监督,逐步实施功能性监管。要加强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分析,探索有关部门间稳定协调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机制,制定防范危机处理应急预案,实现宏观调控与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实施协同监管制度,创建“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企业年金发展格局,为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稿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