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党内监督条例八大亮点
历经13年的砥砺,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了。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能不能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机,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6600余字的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闪烁着一个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亮点之一: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亮点之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表示,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其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的分析印证了这一看法:“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亮点之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权利。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真正落实?条例单列一节,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这项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家表示,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指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
“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自称是‘党内个体户’,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田波表示,“一把手”要以权谋私搞腐败,首先要破坏党内民主,破坏监督制度。“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确实抓住了要害。”
亮点之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中央纪委法规室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表示,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这位专家表示,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也是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保障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权,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亮点之六: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专家指出,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黄苇町说:“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专家指出,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开会期间行使监督权利。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条例不仅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黄苇町认为,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亮点之七: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亮点之八: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黄苇町也认为,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黄苇町认为,“这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要负责到底,就像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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