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允许外资以合资形式进入国内人才市场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4-12-15 浏览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专电(记者魏武)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最近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 
《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生效。 
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说,这是我国分步骤开放人才市场的第一步,今后等条件成熟时还将进一步开放。 
根据《暂行规定》,中方合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而外方出资者则应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且各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合资机构应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此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还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中外人才合资机构可从事包括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及人才推荐、招聘、测评、培训等中介业务。 
人事部说,建立(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是人才市场对外开放和规范管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的需要。 
据了解,在2001年《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出台前,就已经有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进入了中国市场,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形式经营。 
《暂行规定》要求申请时需提供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及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等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同意的,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向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