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市厅级党政正职由省委全委会票决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4-12-15 浏览


  4月2日,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省委常委会投票表决干部任免的暂行办法》和《省委全委会表决市厅级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试行办法》,决定今后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省委管理的干部任免一律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厅局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省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省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去年以来,四川省委在总结一些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四川(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四川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暂行办法》等文件,使干部任免票决制在四川由试点转为全面推行。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把党委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与全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将决定干部任免的权力拓展到党委的全体成员,使干部任用决策真正成为党委的集体行为,有利于把充分的民主和正确的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领导层决策干部任免的民主性、科学性。同时,党委的每一位成员都有平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人人都有权重均等的一票,这就增强了党委成员的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凸显党的委员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分量和地位,有力地推动了领导班子建设。
  根据这些情况,今年4月,四川省委决定把票决干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过去的“下一级党政正职”扩大到包括机关厅局一把手在内的所有“重要干部”;层次进一步提高,由过去的票决“县级党委、政府正职”提高到“市厅级党政正职”,从而使投票表决重要干部任免成为一种经常性、普遍性的做法。(仁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