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获准参与人才中介:“狼”真的来了吗?
从1992年“沈阳维用”的诞生首开中国猎头业先河起,外资便一直活跃于中国的人才市场,以致有人惊呼“狼来了”!日前,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使对涉外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真正有章可循。那么,《暂行规定》为何出台?其新意何在?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司长毕雪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暂行规定》应时而生
外资人才中介曾在我国“地下经营”10多年
新闻事实:在上个世纪后期,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曾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半公开的形式在我国经营了十多年,对这些“地下游击队”的管理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1996年《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
记者:1996年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已原则上允许外资以合资的方式有条件地参与我国人才中介服务,为何此次还要专门制定管理规范?
毕雪融:1996年《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外资机构进入中国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我们在制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时,按照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对有关内容作了修订。但即便如此,后者仍显原则,不利于管理,有关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核、许可的基本资质条件、程序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此次出台的新规定是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是人才市场管理的需要,填补了这一领域操作性规范的空白。
“高门槛”力保去芜存菁
中方必须控股,外方出资者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
新闻事实:《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方出资者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美元,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出资者应当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合资方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记者:《暂行规定》对外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做了详尽规定,这样的“门槛”高不高?
毕雪融:人才资源属于特殊资源,目前还不能完全无限制地开放国内市场。因此,现阶段对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进入国内市场设定一定的条件是完全必要的。
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首先是公司性质,因此必须符合公司成立的基本要求,譬如对注册资金、出资比例的要求,以防止滥注册、假投资。其次,此类公司的设立又因其业务的特殊性而又有别于普通公司。目前,这个领域的开放还是初始阶段,条件高一些,有利于把好资质关,使这些进来的机构有一个好的发展基础。今后将根据发展情况做相应修改,以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保护我国人才资源
在职国家公务员等6类人才不得招聘出境
新闻事实:《暂行规定》强调,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招聘六类人才出境,即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在职国家公务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记者:《暂行规定》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出境上述六类人员作出限制,是基于何种考虑?
毕雪融:人才资源在任何国家都是稀缺的战略资源,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人才保护战略,我国也不例外。此次规定的六类人才不得招聘出境,是对这些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关于出境流动方面作出的必要限制,其出发点主要是基于有效地保护我国的人才资源。
“洋中介”挑战本土中介
全球70%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猎头公司改换工作
新闻事实:据统计,全球70%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改换工作是通过猎头公司进行的。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已成为国外大型人才中介机构的首选之地。有迹象表明,内陆大城市将会是下一批目标。
记者:在上述一系列管理规范发布前,外资已实际登陆中国,随着制度的建立健全,外资引入逐渐合法化。那么,外资人才中介机构会不会掀起“抢滩”热潮?本土人才中介机构如何应对“洋中介”的挑战?
毕雪融:从近几年北京、上海等地试点的情况看,外资的进入相对平稳,总共不超过20家合资公司。允许外资有条件进入,现在看不会导致一拥而上,因为外资机构选择中资合作伙伴一般比较慎重。今后情况怎样,还有待于实践检验,不宜早下结论。
对国内人才中介机构来说,应对“洋中介”的挑战,关键是要抓住机遇尽快发展,把自己做大做强,提升市场竞争力。其中一个重要途径是建立人才中介“航母”,今后可以搞强强联合,也可以骨干机构为基础重点培养,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搞“拉郎配”,具体操作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人民日报)